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有哪些?
杭州滨江律师事务所
2025-04-16
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,因一方或双方的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一种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的相关规定,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:第一种形式是误解。误解是指合同双方对同一事实有不同的理解,导致无法达成真正的合意。这种情况下,如果误解是一方造成的,那么另一方可以选择无效或者变更合同。误解分为三种:1.一方误解,另一方不了解其误解;2.双方对同一事实有完全不同的理解;3.一方误解,另一方明知或应知其误解。第二种形式是错误。错误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,对某个重要事实的认识有所偏差,从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。这种情况下,如果是单方面的错误,并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错误,合同无效。此外,如果因过错导致他人陷入错误,则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综上所述,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通过误解和错误两种形式表现出来,这两种形式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,同时还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51条:订立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有不同的理解,造成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不同意思表示,而另一方当时没有注意,这种情况下,如果这种误解对于合同的订立有重要影响,误解的一方可以主张无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52条:订立合同双方对同一事实有不同的理解,一方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,而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说明自己的意见,这种情况下,如果这种误解对于合同的订立有重要影响,误解的一方可以主张无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53条:行为人因过错使他人陷入错误,其行为后果由行为人承担。
上一篇:夫妻离婚财产要分给子女吗
下一篇:暂无 了